10.3969/j.issn.1672-769X.2016.05.008
论产品自身损害——兼论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
产品自身损害以及因产品缺陷引起的其他类型的损失之中何种损失能够解释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所规定的“损害”,必须通过类型化而后进行利益平衡、价值判断决定.产品因缺陷毁损灭失是对所有权的侵害,产品用户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请求损害赔偿.产品因存在缺陷价值降低和修理费用亦应解释为该条所规定的“损害”,此时该条创设了一种法定之债.对于丧失的营业利润和责任损害,不应认其属于该条所规定的“损害”.
缺陷、产品自身损害、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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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民法)
201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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