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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16.05.007

无效合同识别存在之问题及对策——以《合同法》第52条第(5)项适用为视角

引用
合同纠纷案件必审查诉争合同效力,无效合同识别必适用《合同法》第52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工作长期基本准则,法律为准绳实则正确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条文是公正裁判之基石,直接影响裁判书的公信力及说服力.人民法院裁判诉争合同无效中适用《合同法》第52条存在不规范、认定无效合同扩大化诸多问题,根源在于忽视法律适用及效力性与取缔性强制规范不易厘清.基于意思自治、鼓励交易原则,应进一步限制无效合同范围,重视正确适用法律条文.

无效合同、法律适用、强制规范、识别误区、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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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1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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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

1672-769X

43-14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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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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