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6.05.002
迷局与反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体定位
我国《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谁是社会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组织设置、权能配置方面的不足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可以是社会保险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但不能成为独立法人,致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人主体身份分离.长期以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履行着社会保险人的职责,立法需要明确定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着重从主体、组织和财务三方面将其塑造为独立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独立于同级地方政府的独立法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人、事业单位法人、财务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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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社会法的范畴与体系研究”13BFX143
2016-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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