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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15.02.008

土地征收中法院的角色功能及实现——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核心

引用
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属性决定了法院可以而且应当介入其中,发挥司法监督、裁判功能.在土地征收中,法院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机关,是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机关,还是救济个人利益的审判机关.《征收条例》赋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然而,无论是从强制搬迁、野蛮拆迁、司法强拆的角度看,还是从被征收人救济机制和公益诉讼角度看,《征收条例》都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行政理念,拓展司法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要强化检察监督,发挥法院在土地征收中的应有功能.

土地征收、《征收条例》、法院、公共利益、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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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司法制度)

江苏省2014年“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立项批准号14SWC-106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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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

1672-769X

43-14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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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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