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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15.02.005

作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的公物利用

引用
公物利用系公物最为核心的价值所在,乃与国家供给义务对应之公众取用权利.现实困境显示公物利用的权利性质未获应有重视,公众用公物利用因反射利益的错误定性而陷入救济盲区,公务用公物利用则因受益主体错位而沦为权力寻租的“重灾区”.通过社会基础、国家理念等外在因素与权利来源、利益属性等内在因素对公物利用性质予以双重审视,揭示公物利用性质由天然自由向反射利益、纯粹自由权过渡并最终发展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公物利用中公私利益之互动关系可以证成公物利用作为复合型主观公权利之真实面貌.以上对消解公物利用的现实困境具有决定性意义.

公物利用、反射利益、主观公权利、复合型权利

13

DF3(行政法)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物利用法律问题研究”09XFX009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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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769X

43-14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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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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