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0.05.014
海峡两岸经合框架协议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海峡两岸经合框架协议(ECFA)的内容实质就是区域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这一点应与法律性质问题区分开来讨论.立足于大陆立场,ECFA法律性质仍应定位于"行政合作型区际协议".从WTO相关条文的模糊性及成员实践来看,部门涵盖度与过渡期限问题在现实中并不会成为ECFA的法律障碍,而且两岸尚可考虑向WTO申请特别豁免,因此无违反WTO规则之忧,台方亦不必过虑"10年90%".ECFA后续自由化谈判应本着互惠双赢的精神稳步进行,而不宜单纯追求协议形式.
ECFA、法律性质、部门涵盖度、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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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国际法)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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