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69X.2010.05.012
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9.11"之后,伴随美国对国家安全的关注度加强,2007年和2008年美国相继出台了FINSA和<外国人合并、收购、接管条例>,对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涉及到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审查机构等方面.对审查对象的修改,主要是对"受管辖的并购交易"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不受管辖的并购交易"做出了列举.对审查标准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对"关键性基础设施"做出了界定,增加了CFIUS在审查时所考虑的6项因素,明确了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国家安全担忧".对审查程序的修改,增加了审查前磋商、交易方须提供的信息,规定了并购交易审查的重新提起程序.对审查机构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增加和变动了CFIUS的成员,引入了牵头部门,加强了国会监督.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FINSA、新发展
8
D996(国际法)
韩龙教授主持的200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防范和化解国际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制度建构研究"08AJY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07年国家法治和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为重心"07SFB2046
2011-0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9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