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769X.2008.03.008

论绑架罪特殊中止犯的设立——由"善良绑匪"案引发的刑法思考

引用
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中止犯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构成中止犯,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特殊中止犯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及中止犯的立法宗旨考虑,我国刑法也有必要将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增设为特殊中止犯.

绑架罪、犯罪中止、特殊中止犯

6

D924(中国法律)

2008-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62-6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时代法学

1672-769X

43-1431/D

6

2008,6(3)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