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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06.04.008

论社会中介组织的新一类经济法主体地位

引用
非法学学科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研究成果交集指向其社会性和中介性,它构成了经济法上社会中介组织的理论基础.法学视野中的社会中介组织处于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中时,民法和行政法无法调整该社会关系.社会中介组织的本质与经济法的宗旨、性质、价值本位等高度契合,其因此具有了新一类经济法主体的唯一身份.经济法主体视角下的社会中介组织理论有利于解决专利权滥用、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公益诉讼、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构建等难题.

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共经济管理权、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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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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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

1672-769X

43-14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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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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