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第338条的立法缺陷与完善--以犯罪构成要件为视角
作为1997年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探讨.其主观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等等,多年来学界争议颇多.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利于正确掌握该罪的犯罪特点,准确适用刑法.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结果犯,以行为造成法定严重后果为行为构成犯罪之必要条件,不利于打击所有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为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对该条予以修改和完善,增加危险犯条款.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构成要件、严格责任、立法缺陷与完善、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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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中国法律)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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