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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05.01.015

提单电子化法律问题研究

引用
目前国际国内立法已逐步承认电子技术在商事领域可以实现传统纸质媒介的相关功能,有的甚至直接规定"书面形式"包含"电子形式",但就提单立法而言,目前尚普遍要求提单应具备纸质形式.这使得提单的电子化只能另辟蹊径,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予以实施.不过各国立法逐步承认电子签名和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使得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可得到保证.

电子提单、电子证据、书面、签字、原件

3

D996(国际法)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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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法学

1672-769X

43-1431/D

3

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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