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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769X.2004.03.008

我国高等学校性质的行政法分析

引用
从民法上来讲,高等学校是事业法人,而在行政法上,我国的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主体,政府与其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高等学校内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力关系、外部关系和契约关系,是行政契约的扩张、延伸,因此,其关系后果是一种行政后果,应采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救济途径.

高等学校、行政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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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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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769X

43-143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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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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