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诱惑调查取证的效力浅析
随着当今社会行政违法案件的隐蔽性、复杂性程度的加强,在行政管理领域广泛运用非常规的行政调查方式——行政诱惑调查,并将此方式取得的证据作为具体行政决定的依据,但学界争议的焦点是行政诱惑调查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本文对“机会提供型”诱惑调查取证持肯定态度,可以作为合法证据进行采纳;而对“犯意诱发型”诱惑调查取证则持否定态度,认定其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诱惑、调查取证、效力
D925.2(中国法律)
2012-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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