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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警检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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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但是这两种利益也是易发生冲突,而检警关系又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核心,警察机关作为侦查主体,检察机关作为控诉主体和法律监督主体,两者之间的权力配置,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终极目的的实现.笔者在本文中将探讨我国目前警检关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

警检关系、检察指导侦查

D925.2(中国法律)

2012-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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