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对物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引起了学者广泛的关注与研究.行政法是规制行政主体之行政行为并保障其趋向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法律及法律学科,因而整个行政法学理论都可从行政行为的基本范畴中寻找到它的渊源与归宿![1]我国建立了以行政行为理论为核心的行政法学理论,但行政行为的研究一直处于一种薄弱的状态而无改进,尤其是理论界认为法律只能对人设定权利义务,因而行政行为只能针对人.然而,德国的行政法学者在20世纪提出了“对物行政行为”的概念,并规定于《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该概念的提出对行政行为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处分
DF36(行政法)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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