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发生火灾引燃邻居仓库应适用何种原则进行归责
案情2000年12月28日,洛阳市海达工贸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海达公司)兴隆水暖阀门经销处(以下简称兴隆经销处)与被告洛阳铁路天香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天香总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天香总公司将其所有的职工食堂宴会厅租给兴隆经销处作仓库使用,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兴隆经销处继续租用该宴会厅.2003年11月5日18时30分,天香总公司的天香油漆厂仓库发生火灾,大火蔓延到毗邻的兴隆经销处仓库,将仓库内存放的阀门等货物烧毁,造成兴隆经销处直接财产损失260000元.2004年12月10日,洛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对火灾原因做出认定,认定“此起火灾首先从天香油漆厂仓库西南角屋檐处起火引起的.由于火灾证据不完整,火灾直接原因不明,但不排除天香油漆厂聘用防漏处理人员防漏处理时用火不慎引起火灾的可能.”
D920.4(中国法律)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