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对我国夫妻相互遗产继承权制度的几点认识

引用
一、夫妻相互之间的遗产继承权(一)继承权的意义.《婚姻法》(2001修正案)24(一)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之间互有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体现.对继承关系的全面调整,是继承法的任务,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则是基于婚姻家庭法上关于亲属关系理论而确定的.夫妻具有继承权是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所决定的.即,只有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才会相互发生继承权.如果在继承开始前双方已经离婚或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继承权就不存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三者的继承权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我国封建社会,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石,以男尊女卑为本位的宗法继承占据了继承制度的主导地位,其基本特征是父传于继,嫡长占先,妇女无继承权.在奉行男尊女卑的法律原则下,配偶双方的继承权是不平等的,妻子被剥夺了继承权.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在继承上,赋予妻子与丈夫平等的继承权.保护夫妻双方的继承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

遗产继承、继承权、几点认识

D923.5(中国法律)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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