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更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应获得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冯某于2000年4月到某公司工作,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20日,冯某向某公司书面提出了辞职申请,申请书上记载的辞职理由为”本人申请辞职”.2016年6月20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17年5月,冯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因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申请辞职,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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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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