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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更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应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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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冯某于2000年4月到某公司工作,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20日,冯某向某公司书面提出了辞职申请,申请书上记载的辞职理由为”本人申请辞职”.2016年6月20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17年5月,冯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因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和欠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其申请辞职,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018-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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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

1006-0480

51-1655/D

2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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