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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建筑领域劳动报酬拖欠问题应明确工资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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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3年9月19日,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江南建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建了泸州纳溪永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永乐公司)开发的河西商业大厦1号楼工程(土建、装饰工程、水电安装预埋及防雷等工程),并于2014年4月28日开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该项目实行的是永乐公司自开自建,申请人宋开江、王富荣、王明朝、陶仕友作为木工、泥工、钢筋工、水电安装班组的班组长,在施工过程中,代表4个班组与永乐公司签订了承包施工合同.2015年12月,永乐公司申请破产,该项目欠4个班组173名农民工工资4436886元.

建筑领域、劳动报酬、施工过程、装饰工程、班组长、农民工工资、房地产开发、水电、施工合同、商业大厦、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招投标、申请人、土建、签订、破产、木工、河西

F40;TU2

2017-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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