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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0480.2016.05.020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马虎不得赔偿应视情况而定

引用
案情简介:李某自1983年进入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担任信贷部客户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1月13日,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责任追究委员会向李某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决定给予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李某接到该处理决定后向某银行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审理结果为申诉不成立.2015年2月22日,李某收到某商业银行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李某与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2月16日解除(终止).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责任追究、证明书、股份、审理结果、申诉、劳动关系、客户经理、处理、委员会、信贷、签订、案情

G65;F29

2017-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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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

1006-0480

51-1655/D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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