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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引用
根据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金平衡问题的意见》(川委办”2000”7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民发”2011”183号)的规定执行。

一次性抚恤金、离休人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死亡、企业、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整

F249.26(劳动经济)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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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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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55/D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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