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6-4684.2019.17.076
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探析
在实践诉讼中公证文书与其他书证比拥有的证明效力更强,关键是公证文书的制定基础为国家法律信用,所以公证文书有叫做"证据之王",当时公证文书在司法实践中与客观事实不完全等同,进行公证时容易由于公证程序存在瑕疵或公证人员存在不良行为,致使推翻公证文书所具备的效率,关键是我国制定公证文书进行公证审查是实质性的,此种审查方式和程序很可能致使记载的公证文书存在和事实之间的异议.所以,进行诉讼时需要同等处理一般公文书和公证文书,而并非是将证据具备的实质性效率免证,不但对我国完善诉讼法律制度有利,并且相当程度的规范和约束制定的公证文书.笔者对证文书具备的证据效力进行概述,探析了公证文书存在的证据效力问题,最后笔者对公证文书完善证据效力展开思考,以供相关业界人士参考.
效力、公证文书、证据、一般公文书
2019-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