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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在旅游目的地营销中的应用研究——基于阿姆斯特丹和上海的案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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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公私合作是协作型目的地营销组织的主要手段,也是旅游目的地营销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以Wang和Fesnmaier于2007年提出的“目的地联合营销的组织分析框架”为基础,按照“先决条件一合作动机—发展阶段—营销效果”的思路,对阿姆斯特丹和上海两个城市进行了案例比较分析,研究了公私合作在国内外旅游目的地营销中的应用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网络治理理论,提出了一个融多主体、全过程和混合目标于一体的新的旅游目的地联合营销分析模型.

公私合作、目的地营销、网络治理、阿姆斯特丹、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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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90.6(旅游经济)

2014-07-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3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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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地理

1003-2398

61-119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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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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