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381.2018.09.032
发挥政府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主导作用
在劳资关系中,政府应做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劳动关系的监督者、集体谈判的协调者、劳动争议的调解者.政府应积极主动调整劳资关系,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时,政府的政策和行政管理活动不能超越法律边界,不能妨碍市场经济活力,不能因过度干预而损害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政府角色
F246(劳动经济)
2018-04-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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