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3381.2013.11.053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影响到实践中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文章建议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将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同时增加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
工程质量、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立法完善
D9 ;D92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科学研究基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Z09096
2013-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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