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619/j.cnki.rmltxsqy.2020.10.015
论我国生育权公法调节的范围和边界
生育权需要受到法律的调节,尤其是公法的调节,这是生育权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以法律为尺度对生育权公法调节的范围进行检测和量化,明确生育权公法调节的范围和边界,这是我国应对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所面临问题的关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文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但在总体上仍偏向于控制人口数量,服务于国家战略意识.我国计划生育的法治化改革还需要不断地推进,在立法结构上可以适用“原则+列举+兜底”的三种层次综合性的立法范式,使生育权的公法调节具有正当性、适当性和统一性.
生育权、公法、正当性、计划生育
D920.4(中国法律)
2020-07-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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