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619/j.cnki.rmltxsqy.2017.10.011
德国财产权确立及其社会义务之启示
表面上物或者权利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或权利进行支配和使用,事实上每个人在对物与权利进行支配和使用时均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并承担社会义务.如何界定公民私有财产应当无偿承担社会义务的界限,则是财产权保障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有明确财产权利和义务之关系才能促进财产权的保障.
财产权保障、社会义务、补偿
D951.6
“辽宁省高等学校杰出青年学者成长计划”项目成果,项目WJQ2015030
2017-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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