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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3.06.012

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谁来赔偿

引用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0日,马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将其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一辆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09年9月25日12时许,陈美琼之夫邓某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从杜家园接郎某至三河镇街上,途经牛堰塘处又搭乘彭某继续往三河镇方向行驶.约12时50分行至三河镇大河村天宫组转弯时,与相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邓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郎某、彭某受伤住院治疗.10月23日,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系酒后驾车,占道行驶,载人超员,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严重超载,且持C1驾驶证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郎某、彭某不负事故责任.郎某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453.60元.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邓某直系亲属陈某等人和马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393.60元.

机动车、无证驾驶、致人伤亡

D924.35;U491.31;X514

201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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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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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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