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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13.06.011

虚开普通发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引用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王某向某矿业公司出售石粉等建筑材料,实际交易额约为100万元.但是王某无开发票资格,在对方要求其提供发票做账时,王某让张某去找真发票.张某找到了付某,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付某先后3次向张某出售票面额合计人民币3336402.58元的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计4份,并按照票面额的2.5%收取开票费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收款单位分别为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案发后,经查,付某出具的发票不是票面记载的三家公司所开出,经鉴定发票系伪造.

适用法律、普通发票

D920.4;TP311.52;F810.423

2013-09-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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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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