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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4043.2005.15.012

破产企业留守人员能否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引用
@@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1999年被某镇政府任命为该镇镇属集体煤矿矿长,法人代表.2004年3月6日,该矿被某市法院宣告破产还债,某市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王某、主管会计苗某、副矿长陈某、李某、单某、魏某为破产企业留守人员.3月6日至12日,6人共谋,分3次盗卖该矿被法院查封的废旧物资,得款4.8万元,每人分得8000元.

国家工作人员、留守人员、破产企业

D924.392;C912.82;F323.89

2012-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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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4043

11-1451/D

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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