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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勤杂工侵吞单位钱财应如何定性

引用
@@ 案情简介 陈某,男,现年36岁,系某农业银行某分理处职工.1998年1月,他因犯错误被单位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后单位安排其从事勤杂、协助他人吸储等工作.1999年1月28、29日,陈某利用平时工作上的便利两次从本单位出纳员处取得盖有农行"现金收讫"章的空白现金解款单,并擅自到某钢丝绳厂收取该厂上缴农行分理处的存款计人民币9.5万元,后于29日下午携此款逃至新疆经商.

勤杂工

F272.92;F241.4;I207.6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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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

1004-5031

11-1582/D

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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