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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产权人出租房屋获利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引用
@@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于2001年8月2日以房屋产权人的名义,将其租住的产权人周某的北京市怀柔县某小区的一间住房通过北京某信息咨询中心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杨某获得租金5600元.对此案如何定性,有不同主张.有人认为杨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也有人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民事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反映出正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欺诈行为之间的区别的重要性.

民事欺诈、合同诈骗、出租房

D924.3;X928.7;F293.3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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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安

1004-5031

11-1582/D

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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