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劳动者
R141;D922.5;F272.92
2023-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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