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入职之初,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常某,公司采取指纹打卡考勤.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某网络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 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劳动者
R141;D922.5;F272.92
202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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