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632.2021.19.017
企业迁址,要付经济补偿吗
[案例一]
2002年12月1日,刘某某到A公司救生筏车间工作,工作地点位于上海市内. 2014年1月1日起,刘某某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9月,A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将所有的生产线搬迁至安徽省广德市,刘某某位于上海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双方就工作地点的变更与后续的岗位安排未达成一致,导致刘某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2021-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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