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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632.2019.13.014

劳务派遣中需要”无固定期限”吗

引用
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以来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近年来,多地仲裁院、法院都出现过判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判例,似乎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定论.但在近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中提,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系针对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别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是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再次让劳务派遣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律师和HR圈关注的话题.

2019-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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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632

21-1485/C

20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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