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632.2017.01.021
员工维权应及时主张
”案例”郭某2012年4月入职某派遣公司,后被派遣到某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做派遣工.郭某在用工单位工作了三年多,因在工作中与单位领导发生矛盾和冲突,于2015年6月提出辞职,在要求用工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未果后,郭某将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共同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理由为用工单位未给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中经常出现超时加班问题,要求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加班工资等项目共计68944元.
员工、维权、用工单位、社会保险、仲裁委员会、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加班、签合同、赔偿金、申诉、入职、矛盾、领导、工资、辞职、冲突、案例
G71;F29
2017-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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