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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632.2017.01.019

与员工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引用
”案例”陈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1月2日到某快餐公司工作,从事配餐工作,每天凌晨6:30上班,至上午9:00下班,每小时工资标准为12.5元,但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5年7月28日,因陈某配餐发生错误,导致顾客投诉,后快餐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对此有异议,遂将快餐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提出以下仲裁请求:(1)要求快餐公司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5000元;(2)要求快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快餐公司称,与陈某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其申诉请求.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快餐、经济补偿、劳动仲裁、非全日制用工、签订、顾客投诉、工资标准、通知、申诉、案例

DF4;F2

2017-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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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632

21-1485/C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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