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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632.2017.01.018

约定工资低于地区最低工资合法吗

谢严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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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2014年1月1日入职于某制衣公司,双方于入职当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试用期一个月,工作岗位为品牌导购.试用期间工资每月900元,转正后工资每月1200元.2014年7月31日,张某被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其向该制衣公司提出工资过低,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制衣公司不予理睬.因此张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请求:(1)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试用期工资差额780元;(2)要求该制衣公司支付其转正后工资差额480元.该制衣公司辩称:张某的工资数额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约定,且签有劳动合同书,因此张某的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

工资、地区、制衣、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仲裁、转正、入职、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法律依据、法律规定、差额、仲裁庭、合同书、协商、通知、签订、品牌、导购

F29;D92

2017-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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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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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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