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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632.2016.07.016

实习管理,当心“阴沟翻船”

引用
“霸王条款”难留实习生小王是某高校的学生.大四那年,被学院安排到一家公司实习.2010年9月,该公司拿出了《实习协议书》的制式合同,与小王及高校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小王的实习期自2010年9月23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实习期间该公司向小王支付实习补贴费每月1500元;小王实习结束后与该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违约金18000元.实习期满后,小王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遂以违约为由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18000元.

实习管理、实习期间、协议书、劳动合同、违约金、签订、协议约定、高校、霸王条款、实习生、制式、学生、赔偿、法院、补贴

G64;G42

2016-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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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632

21-1485/C

2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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