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因素,改正后员工还能否提出补偿金要求
Q公司一员工2010年3月入职,从事塑封岗位工作,该岗位接触有毒材料,属于有毒有害岗位.公司在其入职时,书面告知中遗漏一项危害因素,但是岗位操作的产品包装上有明示危害的事项和操作禁忌.2015年4月7日,公司收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整改通知,要求公司发放书面的危害告知书、提供更高一级防护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具,公司在收到整改通知后,于4月28日全部整改完毕,并通过区安监局的整改监督复查.该员工于5月初向公司口头提出补偿要求,理由是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无效,且有隐瞒和欺诈的行为.请问公司应当如何回应?公司是否会有支付补偿金的风险?
员工、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操作、劳动合同无效、劳动保护用具、有毒有害、有毒材料、违法行为、通知、入职、监督、防护标准、法律规定、产品包装、补偿金、保护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局、告知书
G71;G64
2015-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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