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632.2014.09.018
“逆向派遣”有风险
[案例一]李某于2002年开始在某公司任保洁员.2007年至2011年,该公司先后与三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但派遣公司均未与李某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给李某缴纳过社保.2013年,该公司以超编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支持其诉求,公司以李某与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到中级法院申请撤裁,被法院驳回.
逆向、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仲裁、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法院、保洁员、协议、社保、超编、裁决、案例
F28;F24
201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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