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632.2014.02.004
不可回避派遣“三道关”
第一关:正确理解“派遣三性”陈某于2011年6月1日起,由某劳务公司派遣至A公司工作,担任项目工程师.双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务公司(甲方)和A公司(乙方)签订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的派遣协议.协议约定:派遣期满,乙方的派遣期限自动续延,续延的期限最长不应超过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2012年5月开始,陈某被A公司安排在家待岗.因陈某未实际提供服务,A公司未向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因此从2012年5月起,该劳务公司不再向陈某发放工资.同年9月,陈某申请仲裁,主张项目工程师的岗位不属于辅助性岗位,要求确认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待岗期间的工资,补缴待岗期间的社保.
劳动合同期限、项目工程师、签订、劳务、工资、待岗、协议约定、相关费用、提供服务、劳动关系、岗位、劳动者、辅助性、仲裁、社保
F24;DF4
2014-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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