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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632.2013.09.016

出具收入证明切莫“好事办糟”

引用
[案例]王某原来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一直积极肯干,领导对其印象很好.因为王某嫌收入低,满足不了生活需要,遂主动提出辞职,并与用人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料,王某在外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过半年治疗后痊愈.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王某为了获取误工费,要求原单位的领导出具一份误工和收入证明.房地产公司的领导碍于情面,即按照王某的要求给其出具了相应的证明.其后不久,人民法院根据该房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判决肇事方向王某支付相应的误工费等.不料,交通事故结案后,王某又以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等为依据,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一,确认其与房地产公司在交通事故医疗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并补缴社会保险.

收入、交通事故、房地产、证明、误工费、领导、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机构、用人单位、生活需要、社会保险、人民法院、赔偿案件、劳动争议、劳动关系、治疗、印象、医疗、求补、判决

D92;TP3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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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632

21-1485/C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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