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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632.2013.07.024

“不胜任”解除有说道

引用
[案例]纪某2010年9月从技术学校毕业后被某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分配到装配岗位.2012年3月,该单位以纪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纪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调整工作岗位,但遭到拒绝.2012年9月,纪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用人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 经调查核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单位对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在没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相违.同时,没有将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会的做法不可取.经调解,该用人单位撤销了解除纪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工作岗位、技术学校、法律规定、撤销、劳动者、装配、通知、申诉、签订、培训、录用、工会、调解、调查、毕业、案例

F29;TP3

2013-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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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632

21-1485/C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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