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签试用期合同,对企业真有好处吗?
@@ 案情简介2005年4月1日,刘宏与上海利达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销售员,工资为每月底薪1800元加销售提成,人事经理还向刘宏口头保证只要试用合格一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三个月后,人事经理声称因为总经理未在转正审批表上批示同意,故他也不知刘宏是否试用合格,不能予以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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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9;F2
2007-04-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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