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1632.2007.05.028

也谈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

引用
@@ "六十日"时效的新"说法" 说起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期间,很多HR工作者都知道《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个"六十日",被认为是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如果提出仲裁要求的申请人未在规定的60日内申请仲裁,那么其仲裁申请就会因超过时效而不予受理,除非另有法律规定的事由.

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六十日、过时效、劳动仲裁、法律规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劳动法、工作者

DF7;D9

2007-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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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632

21-1485/C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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