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632.2006.23.026
劳务租赁能否逃避工伤责任
@@ 劳务租赁中发生工伤,谁负责安徽农民工李某于2005年7月3日与南京市一家劳动服务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协议,同日,这家劳动服务公司(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系乙公司的”派遣劳务工,派至甲公司工作1年”,必须服从甲公司的组织领导与工作安排.
劳务租赁、工伤、协议约定、劳动、组织领导、签订、工作安排、服务、农民工、南京市、劳务工、安徽
DF4;TP3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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