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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1632.2006.10.014

有劳动争议不能直接上法院

引用
@@ 案情简介 李某为某园艺公司员工,2003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既没为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又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只是仍按照原标准发放工资.2004年6月,该公司因市场定位及经营决策失误,业务萎缩严重,决定将李某所在的部门解散,因李某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遂让他停职回家,并象征性地支付给一定补偿金.但李某与该公司就经济补偿金、代偿金的支付数额等问题发生了争议.李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此次争议的实质是民事纠纷,就直接到法院起诉了该园艺公司.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园艺、业务萎缩、民事纠纷、决策失误、公司员工、停职、市场、起诉、经营、工资、法院、定位、代偿、标准、案情

D92;DF4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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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632

21-1485/C

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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