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1632.2006.10.013
勿因申请仲裁过时而吃亏
@@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安某到某快递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从2004年8月开始,因该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拖欠安某9月和10月的工资共计1600元整,11月起,该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正常支付了以后的工资,但9月和10月的工资一直未付.安某为人老实,认为公司渡过难关后,自然会还给他拖欠的工资,因此,也未索要.2005年3月,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5年8月,安某多次向快递公司索要拖欠的工资,该公司均拒绝支付.无奈之下,安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工资、劳动合同、合同的约定、资金周转、劳动争议、快递、公司经营、仲裁、签订、案情
TU ;F83
2006-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2-64